(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林小英与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6181号原告林小英,女,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委托代理人王戈,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文杰,上海凯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曹斌。委托代理人毛莹,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小英诉被告保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小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林小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林小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莉婷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 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