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费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董玉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董玉超,周厚举,闫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责人李向群,行长。被执行人董玉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厚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照来,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费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董玉超、周厚举、闫照来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