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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费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与董玉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董玉超,周厚举,闫照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费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县支行。负责人李向群,行长。被执行人董玉超,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周厚举,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闫照来,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费商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董玉超、周厚举、闫照来及在其同住家庭成员名下的存款50000元(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德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