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东执民字第1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朱乐天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朱乐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东执民字第1004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住所地:宁波市。代表人:徐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储江南,该××员工。委托代理人:陶炳灿,该××员工。被执行人:朱乐天。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高新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朱乐天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中,查明,已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部分银行存款,已查封被继承人名下房产,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东执民字第100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春光审 判 员 杨柳艳审 判 员 赵建耀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毛忆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