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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让执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于雪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长江,于雪松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让执字第420号申请执行人刘长江。被执行人于雪松。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强制将被执行人于雪松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乘风庄1-28-2-3-1室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刘长江名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3)让乘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贵群审 判 员  徐昭贵代理审判员  韩庆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谷云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