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朱睿宸与钟强柱、朱斌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钟某某,朱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宝法少民初字第172号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男,1948年7月19日出生,系原告的外祖父。委托代理人冯新,广东天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钟纯。被告钟某某。被告朱某甲。原告朱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朱某甲确认亲子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理人朱某及委托代理人冯新、钟纯,被告钟某某、朱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被告钟某某、被告朱某甲于2003年10月1日在和顺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被告朱某甲于2013年2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产下原告(朱某某),可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出具的出生证父母信息与事实不相符。为了证实原、被告系亲生子女关系,原告与两被告于2014年2月26日在深圳市人民医院做了亲子司法鉴定书,鉴定结论原告确系两被告的亲生子女,司法鉴定许可证号:4402203。2013年2月26日被告朱某甲在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做了节育手术,手术证号:NO0066258。综上所述,原告要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出具正确的出生证明,因宝安区妇幼保健院规定要求原告需提供司法鉴定书的同时出具法院亲子鉴定裁定书,因此原告恳求贵院判如所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的相关法律规定,现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望贵院判如所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确认原告与两被告系亲生子女关系。被告钟某某、朱某甲答辩称,答辩人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所述事实是真实的,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某与被告朱某甲于2003年10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2月26日在深圳市宝安区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子即原告朱某某。小孩出生后,由于被告朱某甲及原告的外公向医院提供了被告钟某某、朱某甲的虚假身份信息,导致原告朱某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和母亲的身份信息与被告钟某某、朱某甲的真实信息不一致。2014年5月8日,广东太太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支持钟某某、朱某甲与朱某某存在亲子关系。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原告身份证信息、两被告的身份证、户口本、证明、亲子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及本案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内容,可以认定钟某某、朱某甲与朱某某存在亲子关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朱某某与被告钟某某、朱某甲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两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颖(兼)书 记 员 詹 慧 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3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