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09
案件名称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曾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字第3129号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责人瞿宜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余有祥,男,196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蒋慧,女,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曾某,男,196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与被告曾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以被告已缴清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曾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州嘉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余巧平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卫瑞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