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连民初字第195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罗道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罗道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连民初字第1954号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负责人黄桂萍。被告罗道瑛,男,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连城县。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与被告罗道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撤回起诉。审 判 员 陈春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童文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