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张春莲与范国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国倡,张春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国倡。法定代理人雷元春,女,汉族,系上诉人之母。委托代理人孔晓军,山西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莲。委托代理人张洁,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国倡因与被上诉人张春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漏列主体,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平遥县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平遥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寇永俊审判员 许 俊审判员 白雁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元晓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