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简阳执字第55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钟军、胡俊、钟水廷、胡先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钟军,胡俊,钟水廷,胡先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简阳执字第5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简阳市。法定代表人刘狱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向香素,该行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魏春华,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钟军,男,汉族,住简阳市玉。被执行人胡俊,女,汉族,住简阳市简城镇。被执行人钟水廷,男,汉族,住简阳市。被执行人胡先均,男,汉族,住简阳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钟军、胡俊、钟水廷、胡先均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简阳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于2014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钟军、胡俊、钟水廷、胡先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钟军、胡俊、钟水廷、胡先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钟军、胡俊、胡先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查封被执行人钟水廷的银行账号,余额不足。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执字第55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会林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干 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