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冯长民与秦德文、王西书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长民,秦德文,王西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潍城民三初字第342号原告冯长民。被告秦德文。被告王西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款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款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何红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牛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