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刑执字第055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计龙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计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560号罪犯计龙飞,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望江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望刑初字第00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计龙飞犯抢劫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0日经本院依法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计龙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计龙飞减刑后,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计龙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计龙飞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5年3月16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华琳审判员 汤晓红审判员 潘常青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