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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县民初字第0094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辽县民初字第00946号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壕支行),住所地为辽阳县。法定代表人:孟某。委托代理人:韩某,男,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壕支行行长,现住辽阳县首山镇。被告:马某,男,196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柳壕镇。被告:马某,男,1969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辽阳县柳壕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壕支行)诉被告马某、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辽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壕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赵利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田 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