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黄保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黄保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江新法知民初字第109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的总干事。委托代理人杨如旺、钟旭明,均系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保(系新会区XX镇莱茵酒吧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陈少鸿,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中国音集协)诉被告黄保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中国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钟旭明,被告黄保的委托代理人陈少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国家版权局正式批准成立的我国唯一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节目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2010年4月,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余情难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权利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停止侵权,并从歌曲库中删除涉案侵权作品《余情难了》。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9000元及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2000元,取证消费200元,以上费用42首歌曲平均分摊)合计人民币52.38元,以上费用合计9025.38元。三、依法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原告中国音集协对其陈述事实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京长安内经证字第11527号《公证书》、2013年6月6日《声明》,证明2010年4月28日,原告与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余情难了》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原告有权利以自己名义对侵害上述权利的行为提起诉讼。2、音像作品正版DVD光盘包装封面、封底及涉案歌曲目录,证明该出版物封底有完整、规范的版权信息,是合法的出版物;出版物歌曲目录中明确标注了涉案歌曲的名称、演唱者、著作权人;原告根据与著作权人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享有涉案歌曲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3、(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25号《公证书》及编号为032041的收款收据,证明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在其营业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原告管理的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并牟取利益;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消费金额200元。4、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而支付公证费2000元。被告黄保辩称,1、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所指向的是否为被告经营的新会区XX镇莱茵酒吧,这是不能确认的。公证书的附件相片上没有显示莱茵酒吧的名称,且收款收据也并非莱茵酒吧作出的,因此,原告起诉侵权的事实被告不能确认。2、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元,我方认为该数额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十分不合理。第一、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应当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及应提供本案实际情况而作出的赔偿损失的标准和根据。但纵观原告的起诉及证据,无法得知原告主张的9000元是如何计算的。第二、根据原告发布的2013年广东地区的有关著作权的收费标准,每一终端每年的收费标准是10元,被告经营的莱茵酒吧共有10间房,其歌库中有近5000首歌,分摊到每首歌每年的使用费为0.0027元,即使综合被告的经营情况得出的播放率也不可能有9000元的损失,被告认为,计算损失的标准首先要以补偿被告侵权而造成原告著作权使用费的损失,并且要综合被告经营场所的终端数、经营情况、年限、侵权歌曲数等来作出最终认定,显然本案中即使被告按照规定缴纳著作权使用费,41首歌的使用费也不会超过9000元,但原告却起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多万元,显然是不合理的。第三、莱茵酒吧从2012年10月开始营业,至今经营了1年多,从2013年起经营状况十分困难,并且因为其地处乡镇,设施落后、收费低,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因此,如果法院认定被告有侵权事实,也应当充分考虑莱茵酒吧的经营状况来认定具体的赔偿数额。3、关于维权的合理费用,由法院依法核定。被告黄保为其辩解在举证期限内没有证据提交。经审核,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均有原件核对,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没有证据证明不合法,故本院对原告中国音集协提供的证据全部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中国音集协系经依法登记成立的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法人,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协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POPCLASSIC流行歌曲经典》DVD是由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当然文化公司”)提供版权,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集协监制。《POPCLASSIC流行歌曲经典》DVD光盘收录了游鸿明的《余情难了》等卡拉OKMTV作品。2010年4月12日,北京当然文化公司与中国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该合同约定:北京当然文化公司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广播权(包括北京当然文化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的权利)授权中国音集协在上述权利存续期间行使,并且中国音集协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主张权利,合同期限为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北京当然文化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北京当然文化公司出具《声明》一份,声明该公司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2010年4月12日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3年2月22日,原告中国音集协向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受理了原告的申请后,指派公证员营长龙和公证处工作人员杨靖涛,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如建于2013年4月2日进入杨如建所指认的位于广东省XX镇XX路XX号的“莱茵阁KTV”二层206号房间。公证人员首先对杨如建提供的摄像设备进行清洁性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的存储空间为空白。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如建在该处点歌系统上依次点播如下曲目:1、一万个理由;2、变了、散了、算了;3、真的用心良苦;4、有情人终成眷属;5、怎么会狠心伤害我;6、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7、难道爱一个人有错吗;8、为什么相爱的人不能在一起;9、当我孤独的时候还可以抱着你;10、看穿;11、想;12、漫游;13、世界;14、微笑;15、还有我;16、平凡心;17、栀子花开;18、自己;19、可不可以爱;20、最好的幸福;21、倦鸟余花;22、余情难了;23、曹操;24、西界;25、进化论;26、木乃伊;27、小酒窝;28、醉赤壁;29、豆浆油条;30、背对背拥抱;31、期待你的爱;32、一千年以后;33、不潮不用花钱;34、编号89757;35、被风吹过的夏天;36、莎士比亚的天份;37、等;38、不想;39、缺点;40、一个人哭;41、幸福恋人;42、无情的温柔。上述曲目播放的同时,杨如建使用其自备的摄像设备对上述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现场摄像。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杨如建在该处消费结束之后结账,并向该处工作人员索要消费凭证,该处工作人员现场出具了编号为032041的收款收据一张(金额共计人民币:贰佰元整)。上述消费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现场监督下进行,杨如建将本次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四套由公证员带回公证处,其中一套光盘留存于公证处备查,另三套光盘由公证人员分别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公证处封条后交原告保管。2013年5月28日,北京市东方公证处作出(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4625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的全过程进行了公证。另查明,新会区XX镇莱茵酒吧成立于2012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为卡拉ok服务,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的经营者为黄保。经营地址为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XX镇XX路XX号,提供卡拉ok服务的房间有13间,消费档次较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对被告黄保使用的42首MTV进行取证,支付了取证消费支出200元、公证费2000元,故每首MTV的合理开支为52.38元。经核对,被控侵权歌曲与原告提供的涉案歌曲画面是一致的。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一、涉案作品的类型及其著作权人;二、被告黄保使用涉案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三、被告黄保应向原告赔偿的数额问题。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音乐电视作品作为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是以确定的声乐、器乐作品作为承载的主题形象,依据音乐体裁不同的特性和诗歌意象进行视觉创意设计,确立作品空间形象的形态、类型特征和情境氛围,使画面与音乐在时空运动中融为一体,形成鲜明和谐的视听结构。这种声、画合一的电视艺术体裁充分运用光、色、构图、运动等各种造型因素,利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剪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手段,将电视画面造型语言的诸多元素从传统的制作规范中解脱出来,利用分解的、变形的、多层画面的拼叠组合等形式构建一个多维时空形态。涉案MTV凝聚了在导演的统一构思下,演员、摄影、剪辑、服装、灯光、特技、合成等各方面的创造性劳动,包含了作者大量的创作活动,是视听结合的一种艺术形式,符合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构成要件,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的规定,涉案MTV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且原告提供的合法出版物证实北京当然文化公司对涉案MTV享有著作权,故本院对北京当然文化公司著作权人身份予以认可。同时,原告作为依法登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北京当然文化公司签订授权合同,取得了涉案MTV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的规定,在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被侵害时,原告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人提起诉讼,主张与著作权有关的财产性权利。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违者,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案中,被告黄保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其经营新会区XX镇莱茵酒吧期间放映涉案MTV的行为经过了著作权人的许可,其放映行为构成侵犯著作财产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三、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案案情,综合考虑本案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时间、被告的档次规模、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原告维权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确定被告的赔偿数额为1202.38元。原告请求赔偿损失和合理开支合计9052.38元,本院只对其中合理部分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保立即停止侵犯《余情难了》著作权的行为,并从其经营的新会区XX镇莱茵酒吧的歌库中删除《余情难了》一歌。二、被告黄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支付赔偿款1202.38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黄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淑娟代理审判员  李月贤人民陪审员  陈仲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