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商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与孙尧、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孙尧,孙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商初字第302-1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广林,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菲,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缪龙江。被告孙尧。被告孙娜。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与被告孙尧、孙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9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3496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人民币6516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泉峰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