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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京山执字第00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张艾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艾国,吉德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京山执字第000053-3号申请执行人张艾国(曾用名张华)。被执行人吉德华。担保人吉吉,女,198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西668号,系吉德华之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艾国与被执行人吉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担保人吉吉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东门路农机公司综合楼第二层第一、二号垱的商用房(面积约为381.285平方米)为被执行人吉德华担保,本院于2014年5月8日依法作出(2014)鄂京山执字第000053-2号暂缓执行决定书。现暂缓执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吉德华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执行担保人吉吉向本院提供的位于京山县新市镇东门路农机公司综合楼第二层第一、二号垱的商用房(面积约为381.285平方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红兵审判员  朱 强审判员  刘金祥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俊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