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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桃民一初字第76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2014桃民一初字第768号莫某某莫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某,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桃民一初字第768号原告莫某某,女,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坪村。被告莫某,男,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莲花坪村。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莫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受理后,于2014年7月9日依法由审判员潘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某诉称:她与被告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8月登记结婚,2011年1月生育女儿莫悠。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且被告对其使用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不和,她曾于2013年7月起诉与被告离婚,后因亲友劝导,她撤回了起诉,但之后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她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女莫悠。被告莫某辩称:原告所述相识恋爱、缔结婚姻、生育子女、2013年起诉离婚,后撤回起诉的情况属实,其余部分不属实,他认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他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莫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7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2月24日生育女儿莫悠,婚后刚开始一段时间夫妻关系较好,之后因性格差异、原告外出务工、双方分多聚少,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原告于2013年7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亲友劝导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后,双方夫妻感情有所改善,但双方因矛盾于2013年12月1日再次分居生活。本院认为:原告莫某某与被告莫某共同育有一女,并且婚后开始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之后虽因原告在外务工,双方分多聚少,导致夫妻感情有所淡化,但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为了共同的子女、珍惜夫妻感情、改正各自缺点、多加沟通与交流,夫妻关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莫某某与莫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莫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潘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万晨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