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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原告吕妍蓓与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妍蓓,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吕妍蓓委托代理人吕光(原告弟弟)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瑞宝委托代理人李丹原告吕妍蓓与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妍蓓的委托代理人吕光,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吕妍蓓诉称,原告代理人于2012年11月18日在被告山东路店和宋传礼签订甘区苍山路27—1—1—1号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约定的210天内宋传礼没有缴纳任何房款违约行为已成事实。其后经代理人和经纪人多次催要,宋传礼始终以做工程资金困难为由推拖,后来因故离开大连,经电话系确认其已无能力购买房屋,并同意由其子代为办理违约赔偿事宜,其子持委托书与原告代理人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但被告始终坚持必须宋传礼本人到场方可给付违约定金,因此,赔偿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根据《合同法》和《房屋买卖合同》第2条A款约定宋传礼缴纳定金50000元,根据第10条约定,定金应当全额当做违约金赔偿守约方,但因宋传礼实际只缴纳了20500元给被告,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违约金20500元并偿还误工费3000元。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方只是代为收取定金,金额为15500元,与原告主张金额不符,且按照合同第13、14条,我方只能依据买卖双方本人达成的一致意见处理该定金,或按法院相关的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处理该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8日原告吕妍蓓、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及宋传礼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吕妍蓓为卖方,宋传礼为买方,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为居间方,由吕妍蓓将其所有的甘井子区苍山路27—1—1—1号房屋出售给宋传礼。房屋售价1030000元。定金伍万元,于买卖双方交接房款时可冲抵房款,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定金500元,定金余额需于本合同签订后13日内补齐,定金以实际支付数额为准。买卖双方同意由居间方代卖方保管定金。买方申请商业贷款,贷款银行由居间方指定。买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210日内备齐购房首付房款380000元,同时三方将该房款项存入居间方指定银行资金监管。合同签订当日被告代收宋传礼定金500元。2013年1月31日被告代收宋传礼部分定金15000元。同日被告收取宋传礼部分中介费5000元。后宋传礼在合同约定的签订之日起210日内没有缴纳房款,宋思欣以宋传礼的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与吕妍蓓的委托代理人吕光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解除协议,内容主要为:经协商,买卖双方就2012年11月18日在瑞家山东路房屋中介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卖方资金不足无法履行合同相关约定,现确认予以解除,并按合同第10条约定履行赔偿责任。买方所欠租金同时一并解除。宋思欣在2013年12月24日的委托书中的委托人上签署宋传礼的名字。经本院核实,宋传礼委托宋思欣与吕妍蓓的代理人吕光于2013年12月20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存款凭条、产权证、解除协议等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吕妍蓓与宋传礼、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宋传礼因资金不足无法履行该合同,已构成违约,宋传礼已将定金15500元交付给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代为保管,宋传礼构成违约,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应将收取的代为保管的15500元返还给原告。关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违约金20500元中的另5000元,因该5000元为中介费,故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不应返还原告此费用。关于原告请求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偿还误工费3000元一节,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吕妍蓓违约金15500元。二、驳回原告吕妍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瑞家装饰(大连)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孙梅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