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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余法民初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冉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余法民初字第439号原告冉某,贵州省余庆县人。委托代理人马孝琴,余庆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贵州省余庆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冉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冉某以证据不足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冉某在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冉某承担。审 判 长  谭万宇审 判 员  邹明锋人民陪审员  刘长友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