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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刘家财、熊桂云与杨伟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家财,熊桂云,杨伟峰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益法民二终字第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家财。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桂云。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孙畅人,沅江市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二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奇国,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伟峰。委托代理人李艳召,湖南滨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刘家财、熊桂云因与被上诉人杨伟峰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作出的(2014)沅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家财、熊桂云委托代理人李奇国,被上诉人杨伟峰及委托代理人李艳召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原告杨伟峰一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刘家财、熊桂云交付2013年度正品枳壳40吨,并赔偿延迟交货的损失10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但原审法院在刘家财、熊桂云未提出反诉的情况下,同时判决原告杨伟峰偿还被告刘家财、熊桂云枳壳款45万元及相应利息,超出了杨伟峰的诉讼请求,违反了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2014)沅民二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孟令球审 判 员  郭柏奎代理审判员  周佑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