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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绿民二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孙士纯与曹国柱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士纯,曹国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绿民二初字第262号原告孙士纯,男,1970年6月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被告曹国柱,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士纯诉被告曹国柱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士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8.00元,减半收取629.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玉莲审 判 员  杨立春人民陪审员  郭 力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