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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郝桂花诉被告周树忠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周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泸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郝XX,女,1977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周XX,男,1975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原告郝XX诉被告周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段永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XX、被告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XX诉称,我与被告周XX于1997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1998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周X1,于2000年10月3日生育长子周X2,于2008年12月20日生育次女周X3,三子女均在读书。经过几年的积累,于2012年拆旧建了四间房屋,由于欠债,我不得常外出打工,维持家庭生计,但被告周XX好吃懒做,性情暴躁,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现我们夫妻已无法相处,要求离婚。被告周XX辩称,我们夫妻感情是好的,近年夫妻因家务琐事发生打闹是实,今后我一定改正错误。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和好共同抚养子女成人。经审理查明,原告郝XX与被告周XX于1997年4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1998年2月25日生育长女周X1,于2000年10月3日生育长子周X2,于2008年12月20日生育次女周X3,三子女均在读书。经过几年的积累,夫妻于2012年拆旧建了四间房屋,由于欠债及家务琐事,夫妻发生打闹,于2014年5月26日原告郝XX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郝XX与被告周XX夫妻共同生活10多年,且生育子女三人,均在读书。近年来双方因不能正确处理夫妻家庭琐事而产生矛盾,损害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共同抚养子女,在共同生产、生活中相互体谅,互相关心,不离婚较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郝XX与被告周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郝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段永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