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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执字第00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峰与戴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峰,戴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213号申请执行人张峰。被执行人戴西川。张峰诉戴西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3)开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戴西川未履行义务,张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60680元。执行中,本院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戴西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戴西川名下的机动车辆及房产、土地。戴西川购买的原张庄村所属(交管所内)办公楼及轻钢厂房等无权属登记,目前权属不明,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戴西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张峰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家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