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60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邱雅雯与肖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雅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株天法民一初字第660号原告邱雅雯,女,199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钟鸣,湖南法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上诉或申请撤诉,代为签收各项法律文书等)。被告肖奇志,女,196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邱雅雯与被告肖奇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邱雅雯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雅雯申请撤诉是其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邱雅雯撤回对被告肖奇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邱雅雯承担。审判员 颜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