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棣行非查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孟维江、佘美娟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棣行非查字第14号申请人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无棣县棣新四路*号。法定代表人袁清水,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孟维江,男,33岁,住。被申请执行人佘美娟,女,34岁,住。申请人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7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孟维江、佘美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孟维江、佘美娟送达了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4)第426号征收决定书、催告书等行政文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主动履行行政义务。本院认为,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向被执行人孟维江、佘美娟作出的征收决定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主体合格,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无棣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棣费征字(2014)第426号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孟维江、佘美娟必须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履行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交纳社会抚养费68000元;申请执行费920元,由被申请人孟维江、佘美娟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荣华审判员 姜守华审判员 李存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苗天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