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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执民字第22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章红与潘友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红,潘友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慈执民字第2241-3号申请执行人:章红,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潘友均,农民,住慈溪市。本院作出的(2013)甬慈商特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潘友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为本案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潘友均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的汽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 建 江审 判 员 华   锋代理审判员 孟 祥 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炀(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