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乌达刑初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安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某某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乌达刑初字第00071号公诉机关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某某,男,1958年6月6日出生于内蒙古卓资县,汉族,中专文化,住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3年9月2日被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乌海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士军、赵杰,内蒙古天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以乌区检刑诉(20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某某犯行贿罪,于2014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成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某某及其辩护人段士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安某某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与国家工作人员现金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段士军的辩护意见是:一、被告人安某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1、被告人安某某因被勒索才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应当从轻处罚。2、被告人安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二、被告人安某某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安某某一贯表现较好,无前科,无劣迹,本次犯罪系初犯和偶犯。被告人安某某案发后如实交待行贿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而且对自己的行为深刻反思,表示一定会以此为戒,绝不再做违法犯罪之事,有悔罪表现。综上所述,被告人安某某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安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适用缓刑更为适宜。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的一天,在时任乌达淹没区征迁收尾工作组工作人员丈量完被告人安某某家土地后,被告人安某某为多获取政府土地补偿款,联系该工作组成员罗某某(已判刑),让罗某某给其多量土地数量,并许诺给予好处。后罗某某在确定被告人安某某家土地数量时,以其自己和贾某某(已判刑)的名义与被告人安某某达成行、受贿6万元的口头协议。随后,被告人安某某在乌达区滨海小区附近给付罗某某现金3万元。在补偿款结算后,被告人安某某按约定又给付罗某某现金3万元。罗某某得款后分给了贾某某3万元。另查明,本案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在司法机关为侦破其他案件于2012年8月2日询问被告人安某某时,其如实交代了向罗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安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说明、土地承包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征迁补偿资金分割表,罗某某、贾某某的刑事判决书、乌达区机关事务人事档案、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等书证,证人罗某某、贾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安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已经庭审对质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无疑。本院认为,被告人安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现金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某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有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综合被告人安某某的犯罪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段士军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2日起至2014年9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任志刚审 判 员 徐宇鹰人民陪审员 刘永玲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文杰判决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