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攀东民初字第1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攀东民初字第1965号原告朱某被告秦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朱某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胥思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