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靖民初字第259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杨与恽国新、圣靖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杨,恽国新,圣靖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泰靖民初字第2596号原告陈杨,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秋平、吴文娟。被告恽国新,男,1973年3月19日生,汉族。被告圣靖霞,女,1973年7月1日生,汉族。原告陈杨与被告恽国新、圣靖霞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杨之委托代理人吴文娟、被告圣靖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恽国新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满后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恽国新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9日,恽国新称业务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款6万元,约定借期一周。届期,经我多次催要,恽国新未能还款。另,被告圣靖霞与被告恽国新原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我借款60000元。被告圣靖霞辩称:我与被告恽国新原系夫妻,但双方长年分居,夫妻关系一直不好。我曾于2013年提起离婚之诉,后经法院调解和好。然被告恽国新仍不回家,我遂于2014年2月17日再次诉至法院,并于同年2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我对被告恽国新向原告借款的事宜并不知情,被告恽国新从未为家庭开支、子女读书出过钱,故我不同意共同归还原告借款60000元。请求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被告恽国新未答辩。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恽国新之间是否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若存在,被告圣靖霞应否承担共同还款义务。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3年11月9日、借款人署名为恽国新的借款原件1份,内容为:“今借陈杨人民币陆万元整,一个星期”。被告提供了下列证据:1、复印于靖江市人民法院档案室的调解笔录1份。该调解笔录反映调解时间为2013年2月25日上午9时、地点为本院第六审判庭,反映被告圣靖霞起诉要求与被告恽国新离婚,恽国新表示不同意离婚,并表示同意圣靖霞提出的和好条件,即:自2013年起每月给付圣靖霞子女生活费500元、并承担子女的全部教育费;恽国新经手的债务由恽国新自行承担;家中房屋安置后协助做父母工作,将其中的一套过户至婚生子恽明名下。2、落款时间为2013年8月20日、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1份,内容为:我恽国新在外面所有债务与圣靖霞无关,另外圣靖霞所挣的钱与恽国新也无关,以前以后外面所发生的事总之与圣靖霞无关。3、靖江市人民法院(2013)泰靖孤民初字第054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恽国新在外所负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与圣靖霞无关。本院依职权调取了(2014)泰靖民初字第0353号民事调解书及相关庭审笔录,载明:“。原告圣靖霞与被告恽国新离婚;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原、被告各自享有和承担。”。经质证,被告圣靖霞对原告提供的借条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确定是否被告恽国新本人所签。原告对被告圣靖霞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证据1、2仅为两被告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证据3与本案无关。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涉案债务发生在两被告离婚之前,且两被告在离婚调解书中关于债权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故被告圣靖霞应当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9日,恽国新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6万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个星期。两被告原系夫妻,近年,夫妻关系不睦,被告圣靖霞曾于2013年2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恽国新离婚。同月25日,经本院调解和好,时被告恽国新承诺其经手的债务由其自行承担。2013年8月20日,被告恽国新与被告圣靖霞又签订协议,约定其在外面所有债务与被告圣靖霞无关,圣靖霞所挣的钱与恽国新也无关,以前以后外面所发生的事均与圣靖霞无关。2014年2月17日,被告圣靖霞再次至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同年2月2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二人各自享有和承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和义务关系。本案中,原告提供了署名“具借人恽国新”的借条一张,陈述的交付借款细节过程符合常情,被告恽国新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被告圣靖霞虽对签名存疑不予确认,但未举证证明异议的合理性,也未能提出反驳证据,本院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6万元逾期未还的事实成立。原告向被告提供了借款,被告恽国新负有按约及时还款的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恽国新立即归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该债务是否属于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虽然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因两被告在原告出借款项前曾书面对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恽国新在外经手的债务约定属于恽国新的个人债务、由恽国新个人偿还、与被告圣靖霞无关,被告圣靖霞又否认原告出借的款项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且在被告恽国新具条向原告借款前两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已起诉离婚,虽经调解和好,但随后又诉至法院,并最终调解离婚。现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恽国新所借款项用于两被告家庭共同生活支出、两被告有向原告举债的合意,原告主张该债务为两被告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圣靖霞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恽国新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杨借款6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杨要求被告圣靖霞与被告恽国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860元,由被告恽国新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恽国新在履行判决时直接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审 判 长 陆舜州代理审判员 严 欢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熊 娇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