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津法民初字第06038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66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被告:曾某某,男,汉族,1958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华元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