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胡瀞文与王亚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瀞文,王亚玲,郴州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湘高法民申字第2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瀞文,郴州市飞腾单车行职工。委托代理人:孙智强,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亚玲,湖南省郴州市碳素厂职工。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郴州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曹祖勤,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旭光,男。再审申请人胡瀞文因与被申请人王亚玲、一审第三人郴州市晶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郴民一终字第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胡瀞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舒志宏代理审判员 李隽明代理审判员 郑一兵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