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林某与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王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033号原告林某,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女,195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与被告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某负担。审判员 林明智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