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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执字第605-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刘金涛诉李云霞、张建勋民间借贷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金涛,李云霞,张建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密执字第605-1号申请执行人刘金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云霞,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建勋,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94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金涛诉李云霞、张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于2013年8月21日以(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169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云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与福寿街交叉口西南角中单元6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10010483**号)。2014年6月17日,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云霞所有的位于新密市城区西大街与福寿街交叉口西南角中单元6层西户房产一处(房产证号:新密房权证字第10010483**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爱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