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普刑初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2
案件名称
陈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普刑初字第809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普刑初字第8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因因本案于2014年5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4)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其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至本市中江路XX弄小区X号门口,采用作案工具夹断链条锁的方法,窃得被害人戴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斯牌TDR942Z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624元),在被告人陈某某骑该电动车至小区门口时,被被害人戴某某和小区门卫发现并合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作案地点、赃物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上海市普陀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30日起至2014年9月29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陈 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审判长陈肸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何国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