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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婺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胡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胡新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婺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柏友。委托代理人:吕旭霞。被告:胡新强。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林物业公司)为与被告胡新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请求法院判令胡新强支付所欠江滨小区2013年物业服务费408元,截止2014年3月14日,逾期180天,违约金37元,以及诉讼费25元,共计470元。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俞成波独任审判,于同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友林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尤柏友及委托代理人吕旭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新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3年3月15日金华市江滨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友林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友林物业公司对江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收费标准为多层住宅0.35元/月/平方米,业主应在每年的6月30日前履行交纳义务。合同签订后,友林物业公司进驻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胡新强系江滨小区12幢1单元601室业主,建筑面积96.05平方米。其至今未交纳2013年3月15日至2014年3月14日止的物业服务费403元,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无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胡新强支付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403元。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金华市友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胡新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俞成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小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