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民三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曹晓丽与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晓丽,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民三初字第566号原告曹晓丽,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林忠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楚桥,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晓丽与被告山东大众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晓丽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晓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晓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曹晓丽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人民陪审员 颜 峰代理审判员 周桂芬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垣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