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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冯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万法刑初字第0076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1985年8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5月2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06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次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4)第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4日左右,被告人冯某在万州区百安坝体育花园2幢1单元201房内,盗窃被害人谢某某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该电脑价值248O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8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鉴定意见通知书等程序性法律文书,户籍信息、询问截图、指认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辨认笔录;万州价鉴字(2012)378号价格鉴证结论证书;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冯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冯某的刑期自2014年4月14起至2014年8月1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眭欧丽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