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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内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熊永常申请执行董峰申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永常,董峰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内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熊永常,男,生于1983年1月5日,汉族。被执行人董峰申,男,成年,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的(2011)内民初字第11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董峰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董峰申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董峰申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董峰申的银行存款8000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军审判员 李献平审判员 宋荣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