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执申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骆战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骆战锋,姚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申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保平,任主任。委托代理人:李眊,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镇长。委托代理人:刘宏伟,临泉县鲖城镇人民政府副镇长。被执行人:骆战锋,男,1983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姚利娟,女,1984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骆战锋、姚利娟于2012年11月15日违反《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第二孩,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8月30日以征决(2013)43-02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征收骆战锋、姚利娟社会抚养费43020元,因骆战锋、姚利娟未履行,临泉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战锋、姚利娟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骆战锋、姚利娟的银行存款44365元(含执行费545元)。二、划拨被执行人骆战锋、姚利娟的银行存款44365元(含执行费54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张明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可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