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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530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4

案件名称

罪犯施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5306号罪犯施亮,男,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安徽合肥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8日作出(2009)庐刑初字第2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施亮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6月13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施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10月至2014年2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施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施亮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12月7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杨以林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