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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槐民初字第91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李应春与谷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应春,谷任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槐民初字第911号原告李应春,男,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谷任红,女,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受理原告李应春与被告谷任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应春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应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应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应春负担。审 判 长  李振花人民陪审员  高金辉人民陪审员  汪秀英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