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温泰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朱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