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温泰民初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泰民初字第228号原告:朱某。被告: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为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建伟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谢小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