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杨焱与冯玲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焱,冯玲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海法民二初字第1376号原告:杨焱,男,197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谢俊林、陈钟毅,分别是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被告:冯玲玲,女,197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焱诉被告冯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冯玲玲价值共759702元的财产,担保人谢俊林提供了现金759702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冯玲玲(公民身份号码:x)的银行存款共759702元(具体开户银行名称、账号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数额不足,则只准存入,不准支出;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具体财产名称、数量详见本院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学文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孟锦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