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刑执字第339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2
案件名称
陆海珍故意杀人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海珍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济刑执字第3394号罪犯陆海珍,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阳谷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女子监狱服刑。二○○○年四月二十六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聊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海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〇〇〇年八月三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0)鲁刑一复字第第7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〇〇七年、二〇〇九年、二〇一〇年、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三四月二十日,经本院5次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6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陆海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各项学习和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有罪犯陆海珍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陆海珍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较好的完成了劳动任务,受记功2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本院认为,罪犯陆海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海珍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4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颖颖代理审判员 毕 飞代理审判员 吕厥中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连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