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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23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案外人杨华因王晓鸽与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杨华,王晓鸽,)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五中法民申字第00123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杨华。委托代理人:王闯,重庆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鸽。委托代理人:陶于权,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涛,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号*幢***号。组织机构代码:75925441-X。法定代表人:许先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学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号。组织机构代码:62204113-0。法定代表人:陈开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学立。案外人杨华因与被申请人王晓鸽、重庆立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云天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098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杨华的再审申请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成 瑛代理审判员  李春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荣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立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