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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民二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二初字第308号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洁,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天。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与被告中铁大桥勘测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64元,本院减半收取5432元,由原告鼎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负担,另5432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长  滕 骞代理审判员  肖知花代理审判员  许晓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友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