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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14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宜秀民一初字第00814号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璞,安徽国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承国,安徽国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法定代表人:杨晓堂,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白泽湖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安庆明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汪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