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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灌商初字第0671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韦子军与杨功军、郑继年、李承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子军,李承轩,郑继年,杨功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灌商初字第0671号原告韦子军,居民。委托代理人孔春华,系原告妻子。被告李承轩,居民。被告郑继年,居民。被告杨功军,居民,工作单位江苏省灌云农村商业银行。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韦子军诉被告李承轩、郑继年、杨功军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冯继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李承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继年、杨功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子军诉称,2012年6月19日,被告李承轩向原告借款20万元,被告郑继年、杨功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承轩辩称:借款是事实。被告郑继年、杨功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被告李承轩向原告借款20万元用于帮朋友公司资金周转,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郑继年、杨功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借款到期日起二年,保证范围为本、息等。上述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及被告李承轩陈述,原告举证的借条1张;担保承诺书1份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韦子军与被告李承轩之间的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李承轩应在原告催要后合理时间内予以偿还,未偿还应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被告郑继年、杨功军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诉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担保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承轩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韦子军给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二、被告郑继年、杨功军对被告李承轩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承轩、郑继年、杨功军负担。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支行营业部,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冯继辉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艳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