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姚晖与秦大伟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晖,秦大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保字第226号申请人姚晖,男,196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秦大伟,男,1970年5月2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其他身份信息不详)。(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姚晖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秦大伟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股权。宁夏翔顺担保有限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秦大伟在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股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