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商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江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浩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门商初字第00167号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花志华。被告江浩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浩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江苏南通三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撒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