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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玄商诉保字第4号-1

裁判日期: 2014-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莉,魏铁柱,陈继光,刘宋霞,XX,黄惠蓉,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蓝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玄商诉保字第4号-1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30号。负责人胡庆华,该银行行长被申请人张莉,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魏铁柱,男,1982年8月15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陈继光,男,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宋霞,女,1965年2月1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XX,男,1978年9月1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黄惠蓉,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被申请人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邳州市运河镇李口村。法定代表人孙成花。被申请人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徐州市淮海食品城良茂商办楼1-241号。法定代表人陈成。被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蓝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工业园区张坝路西办公室101室。法定代表人XX。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张莉、魏铁柱、陈继光、刘宋霞、XX、黄惠蓉、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蓝海商贸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莉、魏铁柱、陈继光、刘宋霞、XX、黄惠蓉、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蓝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资金或等值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莉、魏铁柱、陈继光、刘宋霞、XX、黄惠蓉、邳州市老魏商贸有限公司、徐州凤阳商贸有限公司、泰州市海陵区蓝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50万元资金或等值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薛亚萍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顾梦寅 来自